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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主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发布:2016-04-1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是天津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常见内容,重在日常积累。天津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同时考生可结合2016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用书进行复习。  
 
  刑法之主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首要分子要对参加者的斗殴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盗窃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应对集团的全部盗窃数额承担责任,只是对自己参与盗窃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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