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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2016-04-1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是天津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常见内容,重在日常积累。天津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同时考生可结合2016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用书进行复习。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须注意: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效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须注意: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的“所有”违约行为。立法依据是《合向法》分则条文的明确列举:①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191条。②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条。④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⑤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⑥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⑦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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