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惩戒虚假诉讼让司法更有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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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虚假诉讼让司法更有公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如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民事诉讼;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相关报道见A3版)
在很多人的认识中,虚假诉讼还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的增多,不排除一些人隐瞒真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意图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应该说,虚假诉讼行为既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又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极端蔑视,理当受到惩戒。
民事审判是重要的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的审理和判决活动。应该说,每一份裁判都是法官严格适用相关程序,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司法成果。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不仅仅是哪个法院、法官和个人的行为和结果,而是法律授权和保护的司法行为,是对法律的延伸和具体适用。尤其是,生效裁判文书将直接赋予部分当事人权利,克以部分当事人义务,对其有绝对的拘束力。
因此,尊重审判活动,在诉讼中诚实守信应是每个当事人的基本底线。虚假诉讼不仅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欺骗和戏弄,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无视。甚至可以说,这种发生在法官眼皮子底下的欺诈是比普通诈骗更应该严惩的恶行。因为这不仅反映出相关行为人毫无诚信可言,更折射出其对法律根本没有丝毫的敬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直接侵犯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大量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极其突出。而每一起审判活动都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虚假诉讼无疑将产生挤出效应,导致正常的诉讼和审判活动受到影响,降低审判效率。
此外,虚假诉讼将直接导致无辜者“蒙冤”或者权益受损。譬如,与夫妻一方合谋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将导致夫妻另一方在离婚时多承担不应有的债务,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捏造债权债务并成功“合法”地转移财产,将导致真正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债权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履行义务的,不仅可能导致已经清偿债务者再次承担还款义务,还可能导致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甚至被拘留罚款,危害性不容小觑。
应该说,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活动的尊重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今天,虚假诉讼是比“报假警”和普通诈骗更应该严惩的恶行。当然,实践中还需要公安机关协同配合,及时接受被害人的报案及人民法院的线索移送。这样方能有效围剿虚假诉讼,形成“法律不是儿戏,法庭不是说谎天堂”的氛围,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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