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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警犬被盗”当得到公正处理

发布:2018-11-04 11:15:3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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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被盗”当得到公正处理
“警犬被盗”当得到公正处理
  10月30日,金华市公安局回应了近日被社会各界关注的“警犬被盗”事件。因多湖派出所相关人员对散放的警犬未尽管理职责,违反《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金东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警犬管理员予以辞退处理。
  事情起因于浙江金华市的应女士夫妇自称收养了一条在该市多湖派出所附近的垃圾堆里觅食、没有身份信息的德国牧羊犬,后因该犬系警犬,他们被警方刑事立案,目前均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一般而言,民众能够见到警犬的情况并不多,基本限于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执行任务。比如说热门商圈等繁华地带、交通枢纽的治安执勤会携带扑咬犬;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的海关、边检检查会有搜爆犬、缉毒犬工作。故而,民众若是在垃圾堆里遇见一只狗,哪怕是警犬常用犬种德国牧羊犬,也很难想到这会是一只警犬。而这也是此次应女士一家因“盗窃”警犬,被社会关注的根本原因所在。
  毕竟,对“流浪狗”施予帮助,是很多有爱心的人士会选择的主动作为。据应女士夫妇对媒体所言,她与丈夫晚饭后出门,看见一只德国牧羊犬在垃圾桶旁翻垃圾,自己看了感到它很可怜,因为平时经常救助小动物,所以便将其带回了家。“回家后,洗澡喂食喂水查找项圈,都没有找到原主人的信息。”
  这样的行为,看起来并无不当,也并无捡拾无主物品用以交易的目的存在。即便这只德国牧羊犬非警犬,应女士此举也达不到民事纠纷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因此,警方对应女士“盗窃”警犬的行为刑事立案,恐还值得商榷。而应女士在刑事立案后接受处理时的另一信息,则或藏玄机。媒体报道中,应女士提到在多湖派出所接受处理时,注意到一份“价格鉴定书”上注明他们捡到的警犬名叫“老三”,价值1.5万元。
  无独有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显示,多湖派出所这只名叫“老三”的警犬已经不是第一次被盗。应女士在涉嫌“盗窃”警犬的前1个月,就有丁某甲、丁某乙将正在多湖派出所北侧路口放风的警犬“老三”盗回家中饲养。经鉴定,被盗德国牧羊犬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被盗德国牧羊犬已被追回。目前该案已审结完毕,丁姓父子因盗窃罪,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这样的信息巧合,令人生疑。毕竟,警犬“老三”已经丢过一次了,怎么派出所还能再次“不小心”地将其弄丢,相关人员真的只是对散放的警犬未尽管理职责吗?
  因此,对于应女士所受刑事立案调查,应尽早给社会和公众呈现公正合理的结论。而在应女士“盗窃”1个月之前的丁氏父子盗窃警犬一案,恐也应当出于司法公正,给予更审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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