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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学术不端不能“一撤了之”

发布:2018-12-19 13:33:0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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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不能“一撤了之”
学术不端不能“一撤了之”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梁莹被指涉嫌抄袭多篇学术论文一事,现在有了新的进展。南京大学日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了学校对梁莹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学校认定梁莹存在学术道德等师德问题,且情节严重,决定给予梁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取消梁莹研究生导师资格,将其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合同,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关人才计划称号和教师资格。(相关报道见06版)
  南京大学对梁莹涉嫌学术不端进行严肃调查处理,体现了对学术不端“零容忍”的态度。此举也向该校所有教师和学者表明,只要发生了学术不端行为,涉嫌抄袭的论文不可能“一撤了之”(梁莹把自己涉嫌抄袭的论文撤回,被称为“404教授”),也不可能通过“主动辞职”来止损,只有坚决做到对学术不端的零容忍,才能对当事者进行应有的教育惩戒,并对其他学者起到警戒作用。
  相对其他学术不端事件,梁莹事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她主动撤回自己早年发表的论文,对此要不要追究学术不端的责任?从严肃规范学术治理角度看,只要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即便主动撤销,也必须追究责任,原因是这涉及学术道德问题,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论文发表获得了学术利益。
  梁莹事件的另一个特点,在深陷学术不端舆论旋涡之后,梁莹告诉媒体,因为无法忍受部分同事、学生及媒体的“恶毒攻击”,同时鉴于身体原因,自己已向学校提出辞职。梁莹这样做,被舆论解读为及时“止损”,也让人们担心,南大会不会因为其已提出辞职而淡化处理。辞职和学术不端处理是两码事,如果提出辞职之后,学校就不启动调查并做出处理,那当事人就算全身而退,离开南京大学后还可以到其他大学谋职,这岂非对学术不端的放任与纵容?
  南大公布的调查处理结果,回应了公众的质疑,学校没有因为当事人主动撤回论文,对其学术不端的处理也“一撤了之”,也没有让当事人如愿“止损”,而是做出了将其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等7项处罚。如此处理对当事人的惩处是比较严重的,体现了对学术不端等师德问题高度重视的态度,值得肯定。
  从严肃规范处理学术不端出发,南京大学还可以进一步向全校师生、社会公众公布详细的调查内容。南大的通报提到,“经调查并经南大学术委员会、教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研究,认定梁莹存在学术道德等师德问题且情节严重”,那么,做出认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这些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应当依法依规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对梁莹的处罚,包括学术处理、教育处理和行政处理,涉及学术不端的应该按学术原则处理,涉及教育教学的问题应按教育原则进行处理,而涉及行政违规的应当按行政规定处理,因此,有必要交代梁莹具体的违反学术规范、师德规定和行政规定的事实。这样的处理能够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是满足师生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有利于师生和公众根据事实,判断对当事人的处罚是否恰当,并从中记取教训。
  学术不端的处理要尊重学校的自主权,但是公众也有权监督大学用好自主权。比如,按照通报做出的处罚,梁莹将被调离教学科研岗位,她接下来是不是会转到行政管理岗位,学校对此应有必要的交代,使这次对学术不端的处理更完备。
  此事应当促进大学深刻反思管理和评价中的“唯论文论”“唯职称论”“唯帽子论”问题。一些年轻教师把所有精力用于快速炮制论文,想方设法发表论文获得头衔。不科学的教育和人才评价体系,是滋生学术不端问题的重要原因。必须破除“唯论文论”“唯职称论”“唯帽子论”,努力推进学术研究去功利化,让教育管理和评价体系回归教育和学术本位。此事也应当教育所有的青年教师和学者,必须踏踏实实走好学术研究的每一步,避免因急功近利涉及学术不端,在学术研究道路上留下无法“撤销”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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