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天津市选调生招录计划表(400人)
天津市2025年度定向招录选调生公告
一、选调对象
选调对象主要为全国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天津市一流学科、一流培育学科2025年应届毕业生。
选调高校(45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东北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疆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天津市一流学科(40个):中国民航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河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天津科技大学(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海洋科学);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天津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天津农学院(水产);天津医科大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天津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中药学);天津商业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世界史、化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机械工程);天津外国语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天津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天津音乐学院(音乐与舞蹈学);天津美术学院(美术学、设计学);天津体育学院(体育学);天津城建大学(土木工程)。
天津市一流培育学科(3个):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学);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天津城建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
具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的大学毕业生,即2024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天津市“三支一扶”大学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大学生)、天津市选派“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符合选调职位条件的可以报考1次选调生。
2025年应届毕业的天津市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入选者(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入选者),符合选调职位条件的可以报考1次选调生。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独立学院毕业生,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毕业后申请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毕业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在选调范围内。
二、选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学习成绩优良,作风朴实,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有较好的人际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除应达到公务员招考基本条件外,还应于2024年11月14日之前,至少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是指选调对象最高在学阶段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团组织)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团组织)主席、副主席(书记、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且应任职满半学年,不包含各类学生社团职务。
(3)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不包含各类奖学金)。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是指选调对象最高在学阶段取得的荣誉称号。
(4)具有参军入伍经历。
4、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截至2025年7月31日,须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符合选调单位提出的专业、学历等条件要求,须以最高在学阶段所学专业报考相应职位。在校期间取得双学位证书的,可以依据双学位证书注明的专业报考。
6、通过选调生考试、考察。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8、本科生的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下(1998年11月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的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1995年11月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的年龄在32周岁及以下(1991年11月以后出生)。选调岗位有年龄要求的,应同时满足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
9、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共青团团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各级公务员和选调生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作为选调对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单位及其管辖地区、系统、部门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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